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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执1328号

林志芹与叶祥、安达市双赢运输服务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志芹,叶祥,安达市双赢运输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芹。被执行人叶祥。被执行人安达市双赢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中本镇。法定代表人赵光海,该公司经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908.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国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