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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833号

朱胜国申请张浩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胜国,张浩然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833号申请执行人朱胜国,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委托代理人侯佳青,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浩然,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朱胜国与被执行人张浩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浩然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倪生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瑜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