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6458、6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黄师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师,周友华,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伟,南宁市点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458、6459号6458号案原告黄师,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6459号案原告周友华,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临桂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静,女,汉族,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海平,广西绮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组织机构代码77412046-0。法定代表人汪溪。委托代理人石丽铭,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马玲玲,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姜伟,男,汉族,1980年2月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南宁市点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东葛路24-8号凯峰大厦第A单元17层A17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3200062194。法定代表人姜伟。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姜伟、南宁市点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师、周友华撤回起诉。6458号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师负担;6459号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400元,由原告周友华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人民陪审员 刘学举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琪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