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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前郭县东三家子乡龙源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国土资源局,前郭县东三家子乡龙源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前郭县东三家子乡龙源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前郭县东三家子乡龙源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吉0721行审字15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村庄5253.91平方米及罚款15761.73元,没收在非法占用的村庄上新建的761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行审字1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丽娜(2016)吉072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信,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胡西路银华小区。被执行人常淑华,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信与被执行人常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前民初第30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3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耿宏审判员杨建军审判员范炜旭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