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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8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孙欣,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8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孙欣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