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28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孙欣,男,汉族,1996年11月1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285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孙欣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2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