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837号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252号院。法定代表人支亚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晨光,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小丁,男,1987年4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卫,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卢青霞,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新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卫、卢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卫、卢青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