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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837号

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新卫、卢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张新卫,卢青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837号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252号院。法定代表人支亚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晨光,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小丁,男,1987年4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卫,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卢青霞,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新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卫、卢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新卫、卢青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中弘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王宏林

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