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凌佛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凌佛娇,罗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被执行人凌佛娇,女,1979年10月17日生,住寻乌县。被执行人罗柏林,男,1980年9月30日生,住寻乌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申请凌佛娇、罗柏林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寻民二初字第0039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佛娇、罗柏林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支行案款364110.83元并承担执行费5361.66元。现因被执行人凌佛娇、罗柏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月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励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