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翔星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翔星,陈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梁翔星,农民。被执行人陈建红,农民。本院在执行梁翔星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梁翔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梁德明审判员 翟立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川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