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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辉、张新双与姚俊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辉,张新双,姚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曹辉,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新双,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姚俊海,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曹辉、张新双与被执行人姚俊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姚俊海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10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