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4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额尔敦朝格图与宝力朝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朝格图,宝力朝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4125-1号申请人:额尔敦朝格图,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宝力朝鲁,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额尔敦朝格图与宝力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宝力朝鲁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