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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与李安松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李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安松,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李安松罚金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代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