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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6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韩莉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韩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被执行人韩莉华,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平果县,现住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莉华所有的位于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中恒·君临天下1幢10层2单元1××2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马头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陆贵业

代理

审判员  黄 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