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财保137号

张威对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威,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37号

申请人:张威,女,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

申请人: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乾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7230009113。责任人:刘一兵,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坐落于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1期5栋109号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开发坐落于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1期5栋109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岳成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