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娜,女,1981年4月20日生,蒙古族,个体,住址前郭县。被执行人毛凤明,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址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丽娜与被执行人毛凤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5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房屋予以扣押,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耿 宏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范伟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 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