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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3524号之一

王成法、闵祥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2-1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法,闵祥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524号之一刑事审判庭移送。被申请执行人王成法,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半程镇青沂庄。被申请执行人闵祥法,山东省费县汪沟镇闵家寨村。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王成法、闵祥法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鲁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