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3524号之一刑事审判庭移送。被申请执行人王成法,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半程镇青沂庄。被申请执行人闵祥法,山东省费县汪沟镇闵家寨村。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王成法、闵祥法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鲁03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增福
人民陪审员 朱 玮
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