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民终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韩杰、邱国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杰,邱国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终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杰,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冯红光,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国恩,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安阳市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杰因与被上诉人邱国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骥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