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2410号本院2016年10月31日对原告解宗礼与被告张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24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十三行、第二十四行中的“该证载明:宅基地四至为东至道,西至张杰,南至村委会,北至郝月山,西至解宗礼。”改为:“该证载明:宅基地四至为东至道,南至村委会,北至郝月山,西至解宗礼。”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俊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