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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339号

杨炳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39号罪犯杨炳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南市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杨炳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3986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原告、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3986元,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2013年7月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7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炳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算成奖励分)。截止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98.5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杨炳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炳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炳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