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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刑初348号

刘玉朋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6)辽0214刑初348号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你院2016年8月26日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朋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期间,你院因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刘玉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延期审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