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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惠世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惠世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26楼,(组织机构代码:76397708-X)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惠世扬,男,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世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惠世扬未履行已生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核,被执行人惠世扬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已在他案中被法院及公安机关多轮查封。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惠世扬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惠世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惠世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惠世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园科执行员  陆 华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