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赵长才与李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才,李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697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才,男,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李春宇,女,住所地泰来县。赵长才与李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长才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126400.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长才也未能提供李春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