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廖洋远与吕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洋远,吕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632号原告廖洋远,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维,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洋远诉被告吕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洋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洋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洋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廖洋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茹雪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