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芹凡与洛阳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芹凡,洛阳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芹凡,女,汉族,1970年2月12日生,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洛阳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运,住所地汝阳县龙运商务酒店*楼。执行人 马龙运,男,汉族,197 1 年2月2日生,住汝阳县。执行人 李会霞,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芹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3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洛阳龙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龙运、李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尚未作出裁决,暂不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6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青锋代理审判员刘亚青代理审判员辛亚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