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赛容与林玉珍、林梓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赛容,林玉珍,林梓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黄赛容,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玉珍,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林梓贤,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赛容与被执行人林玉珍、林梓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玉珍、林梓贤名下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鹤林弄30号房产。该房产尚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诗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