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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赤水市椿涛钢材经营部与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水市椿涛钢材经营部,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63号申请人赤水市椿涛钢材经营部,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严家村同心组石坝上。经营者殷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黔北商场内。法定代表人熊志才,经理。本院在执行赤水市椿涛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荣审 判 员  徐凌东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