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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督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与郑家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郑家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522民督126号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石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15310094-2。负责人:穆大勇,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郑家华,男,汉族,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4年4月23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50000元,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郑家华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6089.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家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店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6089.03元。申请费2064元,由被申请人郑家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金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