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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535号

原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海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535号

原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被告:郭海霞,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郭海霞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  许靖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