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执491号

砀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闫书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砀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闫书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负责人:王先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雷,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闫书贞,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砀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闫书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书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砀民一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世强

审 判 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