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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佳文与吕凤玲、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文,吕凤玲,张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王佳文。被执行人吕凤玲。被执行人张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文与被执行人吕凤玲、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