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铁山与武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山,武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448号原告:李铁山,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姚孟街道办事处李乡宦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小学教师,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原告李铁山的侄子。被告:武洋,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土建处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李铁山与被告武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铁山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铁山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