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纪福与被告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会、崔红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纪福,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会,崔红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476号原告:周纪福,男,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会,住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法定代表人:梁俊丰,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仿东,村第一书记。被告:崔红玉,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周纪福与被告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会、崔红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纪福、被告霍邱县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委托代理人李仿东及被告崔红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纪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限期返还原告享有管理和使用权的承包土地5.8亩;2、退还粮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5年7月20日土地二轮承包时,与户胡镇户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领取了农村集体土邱字第06号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编号为A06020231号,承包土地5.8亩,东至大塘、西至南小塘、南至南岗地、北至小榜子;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由于当时家庭人口多加之原告夫妻身体不好,无力耕种,将土地转包给被告暂时耕种,现孩子长大,原告向被告索要原告承包土地,但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户胡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土地后来被分了,原告要土地时候,村里也进行了调解,但是没调解好。被告崔红玉辩称:被告现在耕种的土地是1995年分的,原告自1995年开始后就未种田,被告没有耕种原告的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承包经营权证,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原告未能证明该土地实际被崔红玉占有且土地面貌发生较大变化,证明目的不予认定;2.对被告崔红玉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定;3.对被告提交的户胡村跃进组土地合同登记表一份,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户胡镇户胡村跃进组村民,1995年8月20日,原告与户胡镇户胡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耕种户胡村跃进组5.8亩土地,期限为199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0日止,后因原告生活困难,该土地无人耕种,经户胡镇户胡村协调该土地由他人耕种,原告在子女成年后,多次找到实际耕种人催要返还土地,但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4月18日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如所请。另查明:诉争土地现状发生较大变化,地界亦发生了变动,诉争土地镇、村两级单位尚未进行确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因诉争土地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地界亦不明晰,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所属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纪福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俊华代理审判员  张 丁人民陪审员  程龙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