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龙执补字第18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被执行人:高波,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徐建波,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孙岳亭,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龙口市景和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高波、徐建波、孙岳亭借贷纠纷一案的(2008)龙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