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282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兴学与来凤县中华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学,来凤县中华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杨祥友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28**民初1321号原告:张兴学,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县中华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大河镇集镇。法定代表人:李军。第三人:杨祥友,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张兴学与被告来凤县中华城乡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祥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兴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兴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松人民陪审员 向顺成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