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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海平危险驾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年,xx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291号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执行立案二庭申请xx危险驾驶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村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