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海平危险驾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x年,xx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291号被执行人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农民。本院在执行立案二庭申请xx危险驾驶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常年外出,下落不明,村内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