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宝忠,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
被执行人:姚海龙,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忠与被执行人姚海龙(2016)津0225民初520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44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