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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彩莉与李二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莉,李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王彩莉,又名王彩丽,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二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彩莉依据(2011)神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二芳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二芳返还还向申请执行人王彩莉收取的煤矿入股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执行费29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神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