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XX申请张浩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浩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810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邹集村*组。委托代理人侯佳青,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浩然,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泰街***号*单元5月*层*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浩然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浩然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14)大民五终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徐黎明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瑜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