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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字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吴智斌与梁国权、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斌,梁国权,农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字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智斌,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梁国权,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农海燕,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吴智斌与梁国权、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以(2014)青民一初字第274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农海燕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号金城苑6号楼1单元5层1-402号房。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农海燕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号金城苑6号楼1单元5层1-402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中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