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2367号

黄柱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黄柱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67号罪犯黄柱义,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梧刑经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黄柱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0月23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0年3月11日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止。2012年8月8日、2015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共获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2月10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柱义自2015年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93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柱义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柱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因该犯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赔偿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柱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