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格林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格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恒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格林公证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0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