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346号
原告:张茂帅,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穆腾超,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魏殿坤,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张茂帅诉被告穆腾超、魏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帅所诉被告穆腾超、魏殿坤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茂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豆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