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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346号

张茂帅与穆腾超、魏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茂帅,穆腾超,魏殿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346号

原告:张茂帅,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穆腾超,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告:魏殿坤,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原告张茂帅诉被告穆腾超、魏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帅所诉被告穆腾超、魏殿坤住址不明确,致使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茂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豆亚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