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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3852号

张兆威、刘继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威,刘继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38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兆威,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刘继贤,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威与被执行人刘继贤(2016)津0225民初746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17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