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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4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张双燕与向小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燕,向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4执84号申请执行人张双燕,女,傣族,1977年11月06日生。被执行人向小生,男,傣族,1977年07月10日生。关于张双燕与向小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向小生补偿给原告人民币80000.00元,付款时间于本判决后一个月内付清。夫妻共同债务25000.00元由被告承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小生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双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小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85000.00元,被执行人向小生未履行,经向房产、土地、交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查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终结(2016)云3124执81号张双燕与向小生离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蔡永宏审判员  杨国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