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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5494号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4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59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能(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6的存款人民币183826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