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进才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张XX。本院在李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XX亦未向我院提供张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5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审判员 李峥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