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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327号之一

罗小平、刘单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小平,刘单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小平。

被执行人:刘单喜。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新民小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单喜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至此,被执行人刘单喜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罗小平欠款56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单喜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股权登记,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禄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况慧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