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小平。
被执行人:刘单喜。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新民小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小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单喜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至此,被执行人刘单喜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罗小平欠款56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单喜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股权登记,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禄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况慧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