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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建跃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刘建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跃,地址河南省开封县。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建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建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专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豫0182执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六年十一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