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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崔开利与刘中礼、徐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开利,刘中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崔开利,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刘中礼,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执行徐良政,男,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崔开利申请执行刘中礼、徐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中礼、徐良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定权审判员  王纯杰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