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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玉柏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玉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309号罪犯胡玉柏,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9月20日作出(2000)贵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玉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9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4月30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3年12月4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30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29日止。后于2008年4月22日、2010年10月18日、2012年12月30日、2015年6月8日获减刑4次,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贵港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胡玉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6月止,累计奖励分85.1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胡玉柏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玉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玉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