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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杨学军、天津市天发水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军,天津市天发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军,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水泥厂,住所地蓟县别山西九户村东北。法定代表人马合,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学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水泥厂(2016)津0225民初2682、2683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还剩部分义务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